如何激发非遗文化活力?代表委员建言:数字化转型、多元化传承******
中新网太原1月15日电(记者 杨杰英)如何让厚重的历史变得更活泼有趣、时尚多元?让非遗文化更好地传承发展,绽放出时代光彩?正在进行的山西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数字化转型、多元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成为激发山西非遗文化活力的“关键词”。
绛州鼓乐、晋南唢呐、皮影戏、面塑、剪纸……山西非遗家底丰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山西在挖掘非遗项目内涵、讲好非遗背后故事、传承非遗项目基因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但随着时代变革和现代科技的推陈出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面临的压力也日益剧增。
为此,山西省人大代表、民革山西省委会专职副主委李润建议,以山西优秀非遗项目为基础,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让数字化技术为沉浸式展览和传承体验提供发展空间,更好地服务非物质文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汇聚力量。
“要使人能够随时随地了解非遗文化,推动非遗‘智能+’的传承。”李润建议,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非遗数字馆;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实现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全实景高清展示,提升非遗文化项目的吸引力;出台措施鼓励非遗和数字化融合,推动山西非遗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非遗文化和产业繁荣发展。
山西省政协委员、长治市襄垣县政协主席侯慧萍建议,非遗文化要扩展现有的传承方式,实现多种传承形式共同发展;要借鉴优秀非遗传承的成功案例,推进可持续发展;要创新非遗文创产品,让非遗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市场发展。
“传播是更好的传承。”侯慧萍认为,要创新传播方式,建设非遗文化传播链,扩大非遗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可建立非遗新媒体传播数据模型,为分析传播形式提供数据支撑。
山西省人大代表、临县政协副主席、临县一中副校长冯立新与山西省人大代表、临县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张绳顺联名建议,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非遗文化传承课程,能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爱好兴趣,同时还能让本土非遗文化更好地传承创新。
他们认为,从另一层面落实“双减”政策,实现“双减”和“非遗文化传承”双赢的培养目标,真正让非遗文化传承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传承非遗文化,关键在于教育。”与上述两会代表一样,山西省人大代表、平遥古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讲解员张霄云也提出“在中小学校增设‘非遗课堂’”的建议。
她表示,教育部门可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选择合适的非遗项目,增设“非遗课堂”,加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内容比重,同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完)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