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工智能协会前主席约兰达·吉尔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
在约兰达·吉尔看来,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提升人类的科研效率。
“现在的科研实验室,90%的时间都是花在了重复性、枯燥的、繁琐的工作,这样的业务模式并不好。”
她指出,科学的效率不应该这么低。“我们必须相信,如果我们能够把科学家在实验室中的枯燥工作,转化为自动化,人类就能够把更多时间花在有趣的事情上。”
这同时意味着,对人类的要求也提高了。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就认为,“当我们看到AI发展能够成为未来科学家的时候、能够成为越来越有用工具的时候,人如果要过一个有意义、有价值的一生,其实对我们的科学知识水平、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直言,因为人类要去驾驭一个更有能力、更强大的的工具。“并不是说有了强大的工具,人就可以变得懒惰,人应该变得更聪明。”
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政策与方案支助局局长徐浩良指出,“我们在呼吁制定国际标准,确保人工智能具有包容性、问责性和韧性。很多人提到人工智能的伦理标准等等,我们认为包容性在政策讨论及实践中都至关重要,所以社会要能够理解其收益和风险。”
显然,人类在获得人工智能“服务”的同时,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样应引起关注。
约兰达·吉尔直言,安全系统的建立对于人类和设施的安全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人工操作员的话,它是无法保证安全的。但现在有很多人工智能在安全方面的系统在没有得到足够提前训练的情况下,就被部署出去了,这是非常值得关切的。”
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作视频发言。主办方供图美国国家工程院外籍院士、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理事长张宏江提出,人类在设计人工智能系统时,要考虑到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知道自己需要由人类介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