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作者:熊宇杰(安徽师范大学副校长、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行了部署,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长江经济带覆盖沿江十一个省市,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板块,生态类型多样、自然资源丰富、地理环境复杂,生态区位极其关键,是对全球气候变化最为敏感的区域之一,是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对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至关重要。
优化生物多样性主战场。生物多样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保护生物多样性,重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复合生态系统,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当前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总体平稳、结构优化,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仍有待进一步缓解。因此,有必要统筹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重构两大关键问题,基于重大科学研究平台探索科学方法和应用技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生态治理必须遵循规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打造多元共生的生态系统。”在遵循规律方面,生物多样性形成与演化机制、生态系统功能演变机制等重大基础理论方面亟须创新;在科学规划方面,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评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复合生态系统重构等关键共性技术有待发展。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高校科研的合作,解决了扬子鳄规模化人工繁育技术等关键问题,修复和重建栖息地400多公顷,野外放归扬子鳄228条,为野生种群的复壮奠定了基础,为国家实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示范。
塑造循环经济主战场。循环经济理念是从资源利用的源头出发,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必由之路。”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循环经济理念不仅适用于城镇的工业产品需求,在乡村振兴方面也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长江经济带具有充足的水资源,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和特点,繁育濒临绝迹的贝类物种,建设淡水贝类养殖基地。淡水贝类具备极强的水质净化能力,可以将长江经济带沿线生活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真正实现“肥水不流外人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循环经济理念的实践运用,协同工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工作布局,将有助于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作出贡献。
重构生态系统主战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对于长江经济带来说,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要实现碳排放与大气污染物、废水固废的协同治理。实现“双碳”目标与生态治理之间需要进一步协同,通过培育和利用森林、湿地和土壤的固碳能力,做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在选择生态系统修复的实践路径时,需要兼顾不同地区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即使同在长江经济带,不同地区在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资源禀赋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可以合理利用区域间的资源禀赋差异、产业链互补、技术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差异等条件,激活生态治理的协同效应,助力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
打造生态产品主战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生态保护好,把生态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关键路径,需要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综合发展优势。为实现“让保护修复生态环境获得合理回报”,需要发展“绿水青山”的内生性产业,如生态农业、特色旅游等。这些内生于“绿水青山”的产业培育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地方特色优势资源和发展条件,科学合理选择、规划和运营。例如,长江经济带水资源丰富,其生态治理试点乡村通过水体治理,恢复了沟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构建了各种类型的乡村水系循环系统。在此基础上,乡村发展相关水产业,同时打造水产品加工产业和旅游产业,实现了乡村宜居、产业发展和农民致富良性循环。此外,还要积极发展“绿水青山”派生、延伸和配套的外生性产业,构筑具有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生态经济体系。
建设生态文化主战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让生态环保思想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主流文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加快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需要从全民宣传教育、法治建设、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推进。其中,加强生态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和推进生态文化产业发展可以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具有源远流长的长江文化,既有上游巴蜀文化、中游荆楚文化、下游吴越文化等地域特色,又有长江三峡、江西庐山、杭州西湖等山川秀色。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文化数据库,深度挖掘其生态文化资源。此外,可以打造长江诗路文化走廊,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手段,以文旅融合为方向,将长江文化旅游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为“美丽中国”和生态文化建设提供示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其中生态文化体系是精神灵魂,生态经济体系是物质基础,生态目标责任体系是“指挥棒”,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体系保障,生态安全体系是自然底线。近年来各地的实践表明,立足于地方区域生态特点,形成政府—高校—企业的合作联动机制,打造从科研到智库再到应用的全链条平台,有助于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而立足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建设,打好生物多样性保卫战和生态经济、生态系统、生态产品、生态文化攻坚战,必将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辉煌篇章。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06版)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