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用好非遗传统文化宝藏【非遗进高校 探索美育新模式】******
“老师,我们又拿金奖啦!‘互联网+’大赛的!”
“老师,我被博物馆录取啦!千人取一个!”……
青岛大学美术学院侍锦教授经常为学生们一个个喜讯开心不已。
“这要感谢非遗传统文化宝库的赋能!”侍锦对记者说。
经过多年非遗进高校的实践,侍锦非遗团队构建了五位一体的非遗美育实践教学模式——博物馆实物教学+调研场景教学+互动体验教学+创新实践教学+项目大赛教学,美育育人的同时,在非遗推广、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教室就是博物馆
侍锦是一个资深的民间工艺品收藏家。从一个古朴的鱼盘开始,至今他已有了近万件藏品,这是他实物教学的宝库。
“这只墨盒的精巧,这匹鲁锦的纹样,只有摸到实物,才能切实感受它们的美。”侍锦对记者说,尝到了非遗实物教学的甜头,他在这条路上坚持了30多年,带领团队创出了非遗“沉浸式实物”教学模式。
2019年年底,青岛大学在浮山校区图书馆寸土寸金的四楼辟出1000多平方米,建立了教学型的民间工艺美学馆,开国内高校之先河。侍锦和团队花费30多年心血淘来的万件民间工艺品安放在此,向全校开放。
大到千工床、织布机,小到泥老虎、银首饰,气韵饱满的鱼盘、精妙绝伦的柜奁、图腾绚丽的织物,或厚重或轻灵,或热烈或朴拙,美学馆万件藏品,让穿越时空的美扑面而来……
每个学子都可以推门而入,领略先人的审美智慧、匠人精神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触摸中华传统文化的根系脉络。
这里不仅是一个博物馆,更是学校综合素质教育和美育教育基地。
这里是青岛大学的《民间美术》《传统纹样》等专业课的教室:立体“沉浸式”的教学空间,润物无声,触手可及的非遗之美,让中国特色融入学生的血脉;
这里是全校通识课《中国传统手工艺鉴赏与实践》的课堂:扎染、活字印刷、布老虎、甲马印画……同学们在实践中深刻感受非遗魅力,提高审美认知;
这里是面向校内外的非遗传播大讲堂:剪纸、花鸟字、刺绣、印染、衍纸、焗艺、木版年画和拓印等非遗传承人被请进来做老师,让学生直面民间高手;
这里是非遗美育教学的研究中心:田野考察拍摄的图片、搜集的资料、收集的民艺实物、研究数据等构建了系统的课程体系。近年来,获批非遗相关课题立项20余项。
非遗滋养,专业课受益
近几年,团队所任教专业连续4年有学生考取清华美院研究生。“录取的学生,不仅在于绘画功底和表现技巧强,更因为他们有深厚的文化功底。”
非遗的底色,让学生就业优势凸显;陈宇被上海博物馆录取、张玉被滕州市文化馆录取、孙建鹏被青岛市市南文化馆录取……
在非遗团队老师的指导下,近几年学生们捧回200多项各类大奖。
团队成员彭卫丽副教授的研究生荆兰淇,作为《匠染织梦——齐鲁纺织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践行者》项目负责人,刚刚抱回第八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赛金奖、国赛铜奖。
“老师的悉心指导和非遗元素的优势让我们底气十足。非遗让我受益良多,下一步我会围绕非遗展开自己的毕业研究。”荆兰淇对记者说。
高校,担起非遗薪火相传的使命
“这些年,我带了50多个研究生,有30多个在学校工作,他们继续在学校传播非遗文化,成为非遗传播的‘点灯人’。”侍锦满面春风。
团队的顶梁柱彭卫丽,是侍锦2002届的研究生,在教学、科研成绩斐然的同时,指导学生拿回100多个大赛奖项。
“读研究生期间,我接触到非遗,被其无穷的魅力吸引,确立了自己教学与科研的方向。”彭卫丽对记者说,“在非遗文化的滋养下,学生们的品质、技能、创新意识都得到提升,我由衷地高兴。我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接力棒不断地往下传。”
很多同学成为非遗发烧友,加入非遗推广的队伍;毕业的学生经常来电话通报自己发现的民间工艺宝贝……
依托博物馆,青岛大学担起了非遗美育传播的社会责任。近年来,举办非遗展览20场次,非遗讲座45场次,公益实践体验100余场次……
2020年团队受青岛市文旅局委托,全面普查市级以上207项非遗项目,开展“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手绘图典”项目的普查、调研、书籍设计等工作。
2022年,青岛大学民间工艺美学馆获批山东省非遗研究基地,侍锦获“2020山东非遗年度人物”殊荣。
非遗,高校美育育人的宝藏
“每一件值得留存的非遗工艺品里,都蕴含着制作人的生活态度、工匠精神。所以,非遗是美育也是德育。”侍锦深有感触。
借助非遗蕴含的深厚文化内涵,引导学生民族自信、家国精神、正确的价值观,这是非遗团队“崇德尚美”的育人理念。
第一节课,同学们要介绍自己家乡的非遗元素;放假时,调研家乡非遗文化。随着课程的深入,越了解越热爱,同学们的文化自信、家国情怀慢慢地培养起来。
在西柏坡、沂蒙山等地方调研,让学生接受红色文化熏陶;田野考察采访时,民间工艺传承者的自身经历会给学生上一堂最生动的思政课……
侍锦讲授的《民间美术》早已是省级一流课程,课程蕴含的非遗思政内容,提升了课程的含金量。
美术学院2017级吴茂林同学的故事,让人看到了非遗美育育人的能量。
一入大学,吴茂林便跟随侍锦参与创办云贵印染工作室。连续保持全系双第一成绩的同时,他在百余项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是一个勤奋的非遗推广志愿者。
身为“全国百名大学生就业创业人物”,他搭建了“非遗+”创新创业团队,公司开得红红火火。毕业后,他却选择去新疆做一名武警。
电话中他对记者说:“在走访调研中,沂蒙精神深深震撼了我,更加坚定了我的参军梦。未来,我将用在非遗团队领悟到的努力和严谨去实现更多的价值。”
让非遗活起来,服务社会
美学馆设立文创工作室,致力于教育研学、文创设计、助力三农,形成“教、研、产、创”一体化实践平台,为非遗的传承和创新发展、成果转化开创了新路径。
“你看,就是在馆藏的这款木质食盒的基础上,学生受到启发,为企业开发了一款点心包装盒,获得了大奖。”团队成员田鑫老师介绍说,每年学生的非遗元素毕业设计作品,很多都会受到相关厂家的青睐,直接买走。
2021年,美学馆参与组织协办青岛市首届非遗+文创设计大赛,并推出“青岛非遗礼”“青岛有礼”“英气楼糕点”“植秀堂驻颜面膜”等非遗相关文创产品,推动了地方非遗文化发展。
近几年来,非遗团队联合企业、政府等诸多社会力量,组织策划了非遗进乡村、进文旅小镇,打造非遗工作坊、乡村记忆馆、美丽乡村示范基地等十几处,在非遗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方面持续发挥作用。
青岛大学美院校友、企业家孙亮,积极参与非遗助力乡村振兴,他请来侍锦团队做指导,建设运营“源乡·和溪廿四节气文创村”,为村民和返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平台。
2022年,侍锦带领彭卫丽等团队成员所做的实践成果《教育引领、文化赋能——“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新范式》,获得两年一届的第五届山东省文化创新奖。
山东省政府颁发的这块铜牌挂在美学馆入口,熠熠生辉。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 来源:中国青年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