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康、防重症、促康复 湘雅医院全力保障新冠重症患者救治******
打破专科界限,全院床位分层级收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打造“关口前移-亚重症-重症-重症康复”的阶梯式重症延伸救治模式,严格落实重症病房、亚重症病房、普通新冠病房转入转出标准,加快重症/亚重症床位的周转率;由重症、呼吸、感染等科室医生组成团队到普通病房巡诊,及早筛查可能转重症的患者;按照救治标准组建各层级救治队伍,每个医疗组都有ICU或呼吸内科或感染科等专科医护人员,保证一个水平、一个标准救治患者……保健康、防重症、促康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创新新冠特色救治机制,全力保障新冠重症患者救治。
畅通通道,重症“住得进、转得出”提高周转率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重症ICU内,张丽娜教授在用重症超声评估患者病情
“用力蹬,吹气体,很好,再来一次……”湘雅医院重症ICU内,患者李女士(化名)正在努力一边“吹气球”一边“踩单车”,这是她脱离呼吸机后的康复训练。
6天前,患有糖尿病的她感染新冠后诱发了酮症酸中毒,心脏骤停在急诊抢救后插管被送入了ICU。经过几天的治疗,她顺利拔管并恢复了清醒,再过一天,她就可以从ICU转出到亚重症病房继续治疗。
“患者出现好转到脱机拔管过程中,我们及时进行营养、肢体、呼吸等康复治疗,把康复治疗、中医药治疗早期贯穿到整个救治的前期过程中,最快去促进患者恢复,尽快转出ICU,提高周转率。”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张丽娜教授表示。
这只是湘雅医院“关口前移-亚重症-重症-重症康复”阶梯式重症延伸救治模式的一环。这一模式是由张丽娜教授在全国率先提出,在支援上海、新疆时就得到了很好的实践,能够实现危重型筛查和预警的关口前移,有效加快ICU重症床位的周转率,最大化提升重症医疗资源配置利用率,集中专家、集中资源精准救治。
目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已统筹全院病床资源,按照重症、亚重症和普通新冠病毒感染三个层级设置病房,全面收治新冠感染者。重症病房由综合ICU和呼吸、神内、神外等专科ICU组成,所有专科ICU均按照“大综合、小专科”模式收治患者。在梯队组建上,重症、亚重症病房由重症医学、呼吸病学等专家领衔,三个层级病房医护梯队均采用混编模式组建。
“我们打通了急诊、普通病房、亚重症病房向重症病房的转运通道,制定了重症、亚重症病房转入转出标准和普通病房收治标准。”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副院长、疫情防控总指挥刘龙飞教授介绍,在急诊时会对患者进行评估分级,比较轻的就到普通病房去,很重的就收到重症病房去,介于两者之间的患者就到亚重症病房。
亚重症病房起到了有效的“承上启下”作用,除了急诊分诊来的患者,普通病房中一些轻型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病情加重,但还不需要插管等高度器官支持,这时就适合转到亚重症病房,减轻重症ICU的压力。而在重症ICU中治疗好转的患者,但还达不到去普通病房或者出院的标准,也可以转到亚重症病房,加快重症ICU的周转率。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副院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陈子华教授表示。
“亚重症病房能够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为患者能够转到真正的重症病房提供一个平台支持。”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亚重症病房负责人刘志勇副教授表示。在他带队的亚重症病房团队中,包含了来自耳鼻喉科、麻醉科及其他科室的医生,他们对气道的管理是非常专业的,一旦患者出现危险情况能够第一时间有效处理。
关口前移,“分片包干制”巡诊预警降低重症率
“重症需要去关口前移,真正等到患者发展成重症的时候,救治的难度和所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能够更早一点走出到ICU之外,去指导救治避免患者发展成重症,其实是一个更好的治疗方式,我们希望能达到最大化降低重症发生率的目标。”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副院长、重症救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钱招昕教授表示。
目前,湘雅医院已建立起分片包干巡诊机制,由重症、呼吸、感染等专业专家分片包干若干个普通新冠病房,负责巡诊指导,确保所有病区新冠患者有统一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对轻型转向重型的患者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这对于降低重症转化率、提高救治效果非常关键。
重症医学科马新华教授介绍,每天早晨,由重症、亚重症及呼吸等专科的教授、高年资主治医师、呼吸治疗师、重症超声技师组成团队,都会到普通病房去巡诊,对患者进行评估,及早筛选出可能会变成重症的患者。
“赵老师,这个患者呼吸不好,您快看看!”重症医学科赵春光主治医师巡诊到普通外科9病室时,发现一名74岁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老人呼吸困难。重症超声检查发现,老人双肺50%以上出现了实质性病变,并且有大量的胸腔积液。抽取胸腔积液后,老人的症状才稍微缓和一点,随后转入亚重症病房进行进一步治疗。
“巡诊团队覆盖了全院所有病区,除了及早筛查可能转重症的患者,还指导普通病房医生如何避免患者发展成重症,并第一时间干预,有不少患者通过俯卧位通气、高流量氧疗等治疗避免了插管,有效降低了患者重症转化率。”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呼吸与急危重症医学科主任潘频华教授表示。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重症ICU内,医护人员为患者进行俯卧位通气治疗
在急诊抢救一区,82岁的新冠感染者袁爷爷,通过俯卧位通气,大约10分钟,血氧饱和度从92%上升至97%左右,痰液也容易排出了。
清醒俯卧位治疗可以作为一种可能改善通气的方式,可以积极、早期用于普通型或者轻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效避免他们发展成重症。据护理部主任岳丽青教授介绍,目前,湘雅医院已在全院开展了俯卧位通气培训,组建了俯卧位通气的医护专班开展指导和质控工作,提高俯卧位通气的执行力。由湘雅医院岳丽青教授领衔编制的俯卧位通气治疗宣教视频获得了超过877万的点击观看量,为清醒俯卧位治疗的标准化、同质化贡献了湘雅力量。
规范管理,“湘雅标准”同质化治疗提升救治率
在扩容的同时,如何保证救治的同质化?
作为国家卫生健康委首批巡诊专家,张丽娜教授担任湖南省巡诊专家组长,湖南省疫情防控新冠重症救治专家组组长,根据省卫健委安排,对省内地市级开展巡诊督查工作。 普通病房内,巡诊团队为患者评估病情,并指导医护人员治疗
受湖南省卫健委委托,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重症医学科、湖南省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牵头,省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湘雅医院重症医学中心主任张丽娜教授和省质控中心秘书、湘雅医院重症医学科彭倩宜副研究员领衔执笔,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救治方案(试行)》。该方案为临床新冠肺炎重症救治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于促进规范诊疗、提高湖南省新冠病毒感染重症救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张丽娜教授受邀担任中华医学会重症新冠感染病人救治ABC课程授课专家,该系列课程浏览量超过254万。受湖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委托,牵头举办2期湖南省新冠感染重症救治能力提升课程,观看人数超过30万。近期将针对湘雅重症专科联盟单位开展为期一周的新冠感染重症救治“一线面对面”线上活动,指导全省13个地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充分发挥省级重症救治中心作用。
同时,湘雅医院制定了《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重症救治方案》和《重症/亚重症分片包干会诊巡诊制度》等全院通用版新冠感染患者救治方案。组建了新冠病毒感染重症救治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开展巡诊、疑难病例讨论、多学科联合会诊等。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亚重症病房10病室内,医护人员在为患者治疗
医院组建了五类人员梯队,包括急诊、发热门诊、重症/亚重症病房、普通新冠病房、普通专科病房,并根据不同梯队分别制定培训方案,全面提升全体医务人员重症救治同质化水平。目前所有医护人员都混编排班,确保每个医疗组都有ICU、呼吸内科或感染科等专科医护人员,保证一个水平、一个标准救治患者。
“重症救治梯队人员要同时接受理论培训与ICU跟班实操,在ICU学习血流动力学、机械通气、CRRT、人工气道建立与管理、重症超声等技能,以便随时混编到团队中,达到应对ICU扩容的人力需求。”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务部主任黄耿文教授介绍。
每个层级的病房内,在每个患者的床头,都贴着一张标准化的重症救治指引单;每位住院医师手上,都有一份统一的查房Checklist表、重症早期预警识别筛查表、呼吸治疗记录单等等,精确到每一天需要监测哪些指标、出现什么情况需要哪些治疗,清晰地指引着各个层级病房医务人员进行同质化治疗。
刘先生感染新冠病毒并引发了心肌炎,经过3天治疗心脏情况稳定后,再进行2天俯卧位通气,很快就拔出气管插管,第二天转入普通病房。
“转入普通病房后,医护人员会根据指引单等,继续为患者延续标准化的治疗,我们在进行质控的时候也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患者影像学、肺部超声等的变化,及时指导治疗。”重症医学科李莉副主任医师介绍。
同心抗疫,筑起护卫人民健康的坚实堡垒
“我们向医院党委请战,随时听候调遣,奔赴抗疫最前线!”“哪里有需要,湘雅人就应该在哪里,我们责无旁贷应该战斗在最前沿!”……一封封请战书、一个个鲜红的手印,是全院党员职工奋力投身抗疫最前线的最真实写照。
“全院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发挥坚强的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我们必须身先士卒、戮力同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形成强大的抗疫合力,全力保障危急重症患者救治,为护卫人民健康筑起坚实堡垒。”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党委书记张欣表示。
“在大家奋战前线、同心抗疫的同时,医院给予了员工更多的温暖和关怀,让医务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医疗救治工作当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希林介绍。
除慰问住院职工、发放慰问物资、增开高压氧治疗外,医院成立了由28人组成的心理关爱中心队伍,建立了职工心理援助系统和66000心理咨询热线,有效利用医院专家门诊,开辟员工关心关爱就诊专区,并联合药学部配备300份药包,为最前线、最辛苦的急诊科、感染病科、重症医学科等医务人员发放。
“我们按照‘两统筹两标准两畅通’的湘雅特色救治模式,全院一盘棋统筹人力与床位资源,严格落实重症病房、亚重症病房转入转出标准和新冠治疗规范化标准,全力保障急诊和重症绿色通道的畅通,充分发挥湘雅危急重症学科群的优势,扎实做好重症患者的救治工作。”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长雷光华表示。(王洁 严丽 罗闻 邓磊)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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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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