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优秀,全家吃肉!******
、 大家读书的时候
学校发什么奖励?
奖状?文具?小红花?
最近
一所中学给学生发放的期末奖励
居然是肉和鱼
这豪横又实在的一幕把网友着实羡慕住了
据了解
安徽省阜阳市第十中学不久前举行了期末表彰大会并为初中部的学生发放年货大礼包
被表彰的学生
每人发放
五斤肉或
两条五斤重的鱼
并非
只有学习成绩优异
才能领到肉
据介绍
只要学习有进步、乐于助人、热爱劳动在德智体美劳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大礼包
学校校长陈雷表示
发放奖励的初衷是
“让努力的孩子有肉吃
激励学生们共同进步”
学校副校长李飞说:“拎着学校奖励的肉回家对孩子和家长都是一种鼓励尤其年夜饭时做成菜肴和家人分享亲戚朋友的鼓励和赞美可以激励孩子们向上向善发展”
据了解这所学校已连续5年在期末表彰大会上给学生发肉已累计发放近十万斤猪肉和鱼这笔经费支出由社会爱心企业捐助
9年级18班的仇一鸣
遵守班级纪律、学习认真
早读都比其他同学早到20多分钟因此他拿到了年货大礼包
爸爸仇学亮感到“意外”又开心“没想到孩子能获得奖励准备用这块肉做成米粉肉送给亲戚朋友一块吃”
8年级10班的郜红李也领到5斤猪肉回家后第一时间拿给爸爸
郜红李爸爸拿着猪肉乐得合不拢嘴
“看着就好吃这会是全世界最香的红烧肉”
郜红李妈妈说
网友们也纷纷点赞:
真好!回家吃到自己奖励的肉菜自豪感爆棚!
好新颖的奖品!
考试考好了可以加菜~
看到孩子们的笑容,真的太好了!
看得见、摸得着的奖励,点赞!
这样奖励很有趣,也能激励学生好好学习
一人优秀,全家吃肉这样的期末奖励太实在了
你读书的时候收到过什么
印象深刻的奖励吗?
来源:新华社微信(ID:xinhuashefabu1)
监制:张越
统筹:李瑜、李永锡
记者:黄博涵、周喆
报道员:张雪洁
编辑:王宜玄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