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工业互联网论坛:聚焦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分论坛焦点】
光明日报乌镇11月10日电(记者卢璐)“产业数字化已逐步在数字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除了自身产业效益以外,数字技术更大程度上是在变革传统产业体系。”11月10日,在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工业互联网论坛上,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长余晓晖说,“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重构、重塑和变革会是未来非常重要的任务,中国在这方面有非常大的潜力和优势。”
中国工程院院士杨华勇表示,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面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一方面需要国家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开展全局性谋划和系统性部署,确保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基础牢固,包容普惠;另一方面也要关注在产业链、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相应机构应对每一个细分领域的具体问题。
推动数字化、自动化更高效地运行,离不开大量的工业软件。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张平安认为,中国工业软件要突破壁垒、快速崛起,要充分利用云计算框架变革的机会窗,聚合大量懂工业知识的科学家,构建工业软件底层技术。
“数据空间是实现数字生态系统的工具,也是构成数字经济的基础。”国际数据空间协会董事会主席莱茵霍尔德·阿赫思提出,“共享数据的商业伙伴应当参与到价值链创造中,受益的同时,为群体创造更多的价值。”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1日 08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