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预计收购粮食8000亿斤******
2022年预计收购粮食8000亿斤
国内粮食市场保持总体平稳
光明日报记者 陈晨
1月11日,记者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2022年夏粮和早籼稻旺季收购圆满收官,秋粮旺季收购平稳有序,牢牢守住了“种粮卖得出”的底线,预计全年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8000亿斤左右,与近年来平均水平相当。
“2022年,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坚决扛稳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政治责任,在国际粮价大幅波动的情况下国内粮食市场保持总体平稳,着力强化‘产购储加销’协同,粮食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国家储备实力进一步增强,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及时有力,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丛亮在11日召开的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会议上表示。
秋粮收购总体平稳有序
2022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13731亿斤,粮食生产实现“十九连丰”。当前,秋粮收购处于高峰期,秋粮收购进展总体平稳有序。截至2023年1月5日,主产区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秋粮2324亿斤,同比基本持平。其中,中晚籼稻499亿斤、粳稻632亿斤、玉米1152亿斤、大豆40亿斤。从区域看,目前南方中晚籼稻旺季收购进入收尾阶段,收购进度已过九成;东北、华北正集中上量,东北粳稻收购进度近八成、玉米超四成;华北地区玉米收购进度超四成。
与此同时,秋粮收购呈现购销较为活跃的特点。秋粮上市后,加工企业加快备货补库,储备企业轮换工作有序启动,贸易企业择机入市收购,市场收购活跃度较高。市场行情较好,从价格看,主产区中晚籼稻、粳稻收购均价同比每斤均提高3分钱左右,优质优价特征明显;主产区玉米收购均价同比提高1毛钱以上,农民普遍反映收益不错。政策托底作用有效发挥,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先后批复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黑龙江五省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共安排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790多个、仓容560多亿斤,完全能满足收购需要。截至目前,五省已累计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稻180多亿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介绍,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粮食收购统筹组织,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扎实做好仓容准备、资金筹措、运力协调、督导检查等各项工作,抓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粮食收购,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高效流通、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粮食产后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去年秋收,我把家里的5万多斤玉米都运到县里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了,自己啥也不用管,不用再犯愁找地方晒粮食、存粮食了!”山东省嘉祥县梁宝寺镇韩集村种粮大户老潘告诉记者,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提供清理、烘干、储存、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让他倍感省心。
2017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启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支持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现有资源,在全国产粮大县建设一批专业化、经营性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民粮食产后提供清理、烘干、收储、加工、销售等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5500多家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基本实现全国产粮大县粮食产后服务全覆盖的目标任务。2022年,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积极发挥为农服务作用,粮食产后综合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市场议价能力持续增强,粮食优质优价特征明显,减损降耗成效日益显现。
放眼各地,2022年,安徽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清理、干燥粮食343万吨,带动农民增收近2亿元,减少粮食损失7.6万吨;四川清理、烘干粮食110万吨,节粮减损约3.7万吨,实现农民增收1.1亿元;湖北出台了《粮食烘干能力提升行动方案》,有效促进企业烘干设施提档升级。
“2022年,各地安排财政资金176亿元,支持‘十四五’期间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印发粮食节约减损指导意见,依托产后服务中心助农减损增收。”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表示,今年要加强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严肃查处涉粮涉储违法违规案件,大力推进粮食监管信息化,扎实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深入落实粮食节约行动,制修订节粮减损系列标准,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把粮食市场保供稳价摆在突出位置
随着春节临近,粮油消费将进入旺季。为确保重大节日和重要时段粮油市场平稳运行,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通知,安排做好2023年“两节”“两会”期间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指导各地加强粮源调度,深化产销合作,统筹做好加工、储运、配送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更好满足广大城乡居民消费需求。
14亿人到点开饭的底气,离不开粮食市场保供稳价。2022年,国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粮食市场保供稳价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精准调控,细化政策措施,国内粮食市场始终保持供应较为充足、运行总体平稳的良好态势。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市场监测预警,紧盯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变化,及时妥善应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定期发布粮食收购进度、市场价格等数据信息,适时通报粮食市场运行情况,稳定市场预期,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开展粮食购销活动。三是坚持常年常时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投放政策性粮食,根据市场形势变化和调控需要,灵活调整投放品种、数量、时机和节奏,有效保障市场供应。四是指导各地和有关企业合理把握政府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和力度,充分发挥吞吐调节作用。
“2023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继续全力做好保供稳价,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风险预判和战略预置,制定多场景的应对预案,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做好监测预警、形势分析和储备吞吐、预期引导等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行动有力,保持粮食市场平稳,服务能源资源保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表示。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10版)
整治商品过度包装等问题 市监总局公布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8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18日消息,春节临近,为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弘扬简约绿色的消费风尚,防范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反弹回潮,震慑打击蟹卡蟹券经营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第三批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整治商品过度包装、蟹卡蟹券等问题典型案例。
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鸿伟隆鑫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鸿伟隆鑫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配合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北京市蟹卡蟹券经营秩序开展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北京鸿伟隆鑫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区域摆放的20本“金秋蟹礼”的宣传画册中有“因为信赖·所以选择 3000+跨界合作”等介绍,该店无法提供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协议。经查,该店是“蟹祺汇”品牌大闸蟹的北京特约经销商,从事该品牌阳澄湖大闸蟹的销售和配送服务。为凸显品牌效应,吸引消费者关注,扩大销售市场,在经营场所展示自行设计的“金秋蟹礼”宣传画册,在没有实际根据的前提下,杜撰了“因为信赖·所以选择 3000+跨界合作”及部分合作客户信息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江津区久泰食品经营部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行为
2022年9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江津区久泰食品经营部销售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月饼搭售其他商品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行为。
经查,江津区久泰食品经营部2022年9月6日销售奶黄流心盒装月饼,净含量400克/盒,销售价格为每盒98元,标称生产商为肇庆市嘉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将以上部分盒装月饼与水果礼盒搭配销售,违反《公告》“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也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他产品混合销售”的要求。同时,当事人还将以上部分盒装月饼与水果混装,制作成新的月饼礼盒进行销售,礼盒内含有月饼和多种水果制品,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要求,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2年9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告》,对当事人将月饼搭售其他产品行为进行行政指导,责令其改正违反《公告》的销售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于9月6日全部下架相关礼盒,并将盒装月饼与水果礼盒搭配销售的宣传删除。
三、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纠正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清韵食品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2年8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纠正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清韵食品店销售月饼与其他产品混装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清韵食品店2022年8月31日销售规格名称为“相逢时节”的月饼礼盒,礼盒上层为6枚月饼,下层为2罐茶叶,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标示销售价格为398元/盒。当事人购买月饼、茶叶及包装盒,自行制作包装成礼盒并对外销售,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8月31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9月2日复查,以上月饼礼盒套餐已下架。
四、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乐清市良兄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2年8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乐清市良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月饼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乐清市良兄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28日生产销售24套月饼礼盒,采购礼盒包装成本为25元/个,根据装入的月饼不同,最终销售价格从80元到150元不等。销售价格80-100元的月饼,包装成本占销售价25%到31.25%之间,销售价格100-150元的月饼,包装成本占销售价16.67%到25%之间,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所有包装成本不超过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8月31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当场将上述月饼作下架处理。经9月5日复查,上述月饼礼盒已下架。
五、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泰安东尊华美达大酒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2年8月26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管局纠正泰安东尊华美达大酒店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泰安东尊华美达大酒店2022年8月26日销售规格名称为“合家欢月”的礼盒月饼,净含量600克/盒,销售价格268元/盒 ,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经现场抽样检测,并经当事人确认,该规格月饼包装空隙率为5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2年8月26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
六、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燕庄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济南万象城分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2年8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燕庄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济南万象城分店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金燕庄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济南万象城分店2022年8月18日销售的规格名称为“至尊燕窝月饼”的月饼礼盒,销售价格538元,标称生产商乐迪嘉食品(深圳)有限公司。经济南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验,上述月饼的包装空隙率为67%,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月饼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商品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2年8月2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9月8日复查,当事人已对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的月饼作下架处理。
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诚盛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4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诚盛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前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的集中整治“蟹卡蟹券”问题专项工作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北京诺诚盛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售卖大闸蟹礼品卡和大闸蟹礼盒,在其宣传页面显著位置存有广告内容“送领导”字样。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3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苏州阳澄湖蟹赢天下生态水产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在前期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大闸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网店进行了抽查。在公证处的公证下,抽查购买了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阳澄联合大闸蟹提货礼券”1张,价格618元。礼券显示规格:“公5.5两、母4两,数量:4公4母,共8只”。兑换后称重结果公蟹平均约4.08两、母蟹平均约2.77两。之后,在公证处的公证下,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又抽查购买了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阳澄联合特大8只现货大闸蟹鲜活螃蟹礼盒”1盒,价格458元。网页标称规格:“公蟹5.3两、母蟹3.8两,共4对,共8只”,兑换后称重结果公蟹平均约4.74两、母蟹平均约3.59两。根据当事人网页宣传的7%失水率计算,两次抽检结果中大部分螃蟹均未达到其宣称的重量,存在缺斤短两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曾两次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综合上述因素,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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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