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书影
《产科临床手册》书影
据介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一书由余艳红教授和杨慧霞教授主审,苟文丽教授和张为远教授主编,为广大的产科医生、医学生、临床研究生提供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翔实且与时俱进的系列知识。《产科临床手册》一书由苟文丽教授主审,蔺莉教授、赵扬玉教授主编,主要围绕“围产保健内容、产科常见合并症、妊娠特有并发症”三个亚专科领域进行阐述,注重临床实际操作的规范化培训。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副总编辑杨晋编审认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对妊娠高血压疾病的流行病学、病因和发病机制、诊疗和预防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详细地阐述,正如马丁院士在本书序言中所言,这是我国产科领域的“全、新、力、作”。《产科临床手册》则突出便携、重点、精简的特色,注重临床操作,紧贴临床实践,并附有临床操作视频,尽力满足一线产科医生实际需求。“作为‘中国优生科学西部行’项目内容之一,这两本书将赠送给西部地区十一省区及基层医护工作者。”杨晋编审说。
据了解,“中国优生科学西部行”项目是中国优生科学协会“促进西部人口健康与优生”工作的重要项目之一,自2013年开始,每五年一个周期,通过组织专题学术讲座、专家查房、专家义诊、手术以及健康教育资料发放等形式,为推动我国西部地区优生科学和妇幼事业发展作贡献。此次新书发布会,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再次携手西部十一省,赠出新书,将宝贵的临床经验和前沿技术送到基层一线。
“在西部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西部某些地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首要原因,产科诊疗操作不够规范、知识理念落后,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决定组织全国著名产科专家共同编写《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第2版)及《产科临床手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苟文丽教授介绍了创作两本书的初衷,并对全国70多位产科专家等人士为书籍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据悉,本次论坛由中国优生科学协会妇儿临床分会、生殖道疾病诊治分会、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高危妊娠管理专业委员会、妊娠合并内科疾病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新书发布和赠书仪式后,论坛邀请全国各地的妇产科专家汇聚云端,畅聊妇产科疾病与妊娠期危重症管理的前沿热点,分享临床罕见疑难病例,探讨专业领域难点问题,为全国各地的妇产医护人员献上近50场干货满满的学术讲座。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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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