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沉浸“二次元消费”怎么破?******
孙鸿松
谈到青春期沉浸在“二次元消费”中的孩子,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黄埔区心灵家园服务中心理事长孙鸿松体会很深。自2015年发起成立心灵家园“小船长俱乐部”以来,他的日常工作便是围着孩子们转。“来找我的青春期孩子家长很多,反映这种沉浸‘二次元世界’、消费漫画周边,不愿与家人交流的也非常多,更有不少孩子被定义为‘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家长为此愁得不行。这些情况可以说很普遍,也可以说‘心理综合治理’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秋瑜
“我们小时候信息来源相对单一,但现在的孩子能接触到的信息非常丰富,对他们的影响肯定是多元的,这些势必会对孩子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产生影响。”孙鸿松认为,对于漫画、网络游戏等营建出来的所谓“二次元世界”,有一定的涉猎和喜爱并非坏事。
“这个问题值得家长认真想一想:为什么这些动漫能让孩子主动走近,而自己想亲近孩子却有距离?是否孩子在心里将家长放在了对立面?孩子的成长有两次‘自由’的时期,一次是学会走路,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一次就是青春期,慢慢建立着自己的思想、人生观和对自我的探索、认知。如果与父母的关系长期处在对立状态,会造成抵触、排斥甚至破裂,这种情况下,环境中其他的思想文化就更容易占据甚至侵蚀他们的心灵,因此,父母首先要做的就是不要一味地批评而造成对立。” 孙鸿松说。
“现在的学习途径其实多种多样,如果孩子不适应眼下的教育方式,为什么不能允许她找到适合她自己的路呢?”从多年与孩子们平等对话、修复心灵的经历中孙鸿松认为,家长莫要一味要求孩子“考重点高中”“考重点大学”,“如果能达成这样的认知,就是我们对孩子过于沉浸‘二次元世界’问题进行心理综合治理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如果孩子能从漫画、网游或周边产品的享受中找到心灵的出口,其实不是坏事,重要的是父母能如何正确引导。为什么漫画和‘二次元’能走近孩子呢?因为那里面抽离了许多价值判断,不像现实世界带给孩子的压力。然而虚拟的世界毕竟有其问题,因此父母还是要尽可能多创建一些生活化、趣味性的社交活动,让孩子可以从中感受到现实空间的温度。”
像今年大年初一,孙鸿松就带儿子去了花都千年古村塱头,和小伙伴们组织了一个舞狮队伍。“在这种活动中,孩子可以感受到团队协作,也有真实的交流,气氛非常好。”他还告诉记者,自己曾要求子女带着他一起参加cosplay活动。“孩子们起初很诧异,我真诚地说‘带老爸去长长见识,我给你们当司机’,他们就带我去了。我去了当然也不懂什么,但我不拒绝、不批评,就观察他们在做什么,但亲子间的气氛无形中就改变了。爱和尊重是父母一定要坚持做到的重要元素,坚持下去就一定能找到和孩子共同成长的方向。”
谈及青少年的压岁钱消费,孙鸿松表示:“当下物质富裕了,更应培养孩子们的理财观念,引导其合理消费,树立对自己和家庭的责任、奉献意识,也可以引导孩子用压岁钱来帮助有需要的人。”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